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188号原告:黄立畅,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优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立畅诉被告南京优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12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黄立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被告南京优卓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明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立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