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1089号原告:包宁彦,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梦龙眼镜家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沙涌北2号首层。
经营者:李梦龙。
原告包宁彦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梦龙眼镜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包宁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