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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家辉、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82民初3361号
案件名称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家辉、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家辉;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3361号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4716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39号1701-2。

法定代表人:吴龙杰。

被告:刘家辉,男,199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1CFF2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6室。

法定代表人:靳科。

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辉、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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