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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829号
案件名称02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魏长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82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娜娜,广东茂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魏长源。

被告魏长源,住址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魏长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立香烟酒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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