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847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鸿运府鲜花坊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二分场B1栋1楼2号门面。
经营者:李益兰。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鸿运府鲜花坊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