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民初316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黄城大禹防水服务部,住所地龙口市绛水河东路与港城大道交叉口往南40米路东。
经营者:王某某,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黄城大禹防水服务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