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54号原告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东晖广场沿河路1号B区五层车间。
法定代表人姚连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继文,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郭意全,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451211984********。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第一期5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唐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三平,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302241982********。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