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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索越服饰店、喻贵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6539号
案件名称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索越服饰店、喻贵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三乡镇索越服饰店,喻贵霞,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三乡镇索越服饰店,喻贵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539号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索越服饰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三乡镇。

经营者:喻贵霞。

被告:喻贵霞,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白河县,系被告中山市三乡��索越服饰店经营者。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索越服饰店、喻贵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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