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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与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33号
案件名称周波与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波,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周波,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数码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竞雄。

原告周波与被告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708729.5)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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