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周波,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数码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竞雄。
原告周波与被告联志(惠州)礼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708729.5)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