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595号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环山路一段28巷15号1楼。
法定代表人:简韩瑞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国门信诚孵化器10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业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