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5595号
案件名称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595号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环山路一段28巷15号1楼。

法定代表人:简韩瑞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国门信诚孵化器10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业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瑞斯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馥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