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13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居委会华盖路马地巷*号广丰商场首层**号铺,注册号:440681601517689。
经营者:陈奇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经营者陈奇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