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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12135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13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居委会华盖路马地巷*号广丰商场首层**号铺,注册号:440681601517689。

经营者:陈奇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大良壹品御贡茶饮品店(经营者陈奇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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