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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渊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22刑初792号
案件名称赖渊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渊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7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渊海,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

2012年3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阚继山,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渊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发现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11月9日退回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赖渊海及其辩护人阚继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赖渊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五金产品及“FITOK”、“Swagelok”等商标,由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均已判决)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65297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赖渊海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渊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赖渊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属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均已判决)在被告人赖渊海的安排下学习相关产品网络信息发布等业务。

2014年3月,被告人赖渊海又安排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赖友谊,以虚假地址注册成立了上海霞口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丁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霞口阀门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卓旋阀门有限公司,并统一在其提供的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康城道54号802室内,以上述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FITOK”、“Swagelok”等品牌的商品信息。

被告人赖渊海与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约定,上述公司的销售所得扣除成本后由双方五五分成。

期间被告人赖渊海以上海卓旋阀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销售产品信息。

2014年7月开始,赖森海(已判决)在明知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以帮助办理对公转账业务的方式,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并帮助被告人赖渊海发布上海卓旋阀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信息。

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赖渊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五金产品及“FITOK”、“Swagelok”等商标,由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65297元。

分述如下:(一)上海霞口阀门机械有限公司销售情况1、2014年9月,上海霞口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向杭州欧川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wagelok”、“GEMU”阀门设备6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600元。

2、2015年2月,上海霞口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向沧州飞达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wagelok”商标阀门和接头装置一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280元。

3、2015年3月,上海霞口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向苏州海悦克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wagelok”商标阀门配件一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69元。

(二)上海多丁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情况4、2014年7月,上海多丁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沃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假冒“RIDGID”商标切管器一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900元。

5、2014年10月,上海多丁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北京排云仪表研究所销售假冒“FITOK”商标阀门工具一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570元。

(三)上海清雨阀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情况6、2014年10月,上海清雨阀门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普延自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wagelok”商标电磁阀10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600元。

7、2015年3月,上海清雨阀门设备有限公司向长兴畅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FITOK”商标五金工具10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638元。

8、2015年3月,上海清雨阀门设备有限公司向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AFELOK”五金工具16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20元。

(四)上海卓旋阀门有限公司9、2014年12月,上海卓旋阀门有限公司向张家港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wagelok”五金产品一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20元。

10、2015年1月,上海卓旋阀门有限公司向淮南市莫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AFELOK”阀门设备三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5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五金工具、截止阀、仪表接头、各类名牌商标等物证;

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产品鉴定书、银行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蔡文力、吴某、傅某、洪某1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余某、肖某、范某、洪某2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赖渊海以及同案犯吴宿东、刘文斌、林启程、赖森海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渊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赖渊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赖渊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被告人赖渊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渊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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