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知民初6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文祥商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孔雀北路218国道东侧。
经营者:李文祥,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尉犁县文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现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