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73号原告:刘良胜,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荣、林海,均系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博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巫运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良胜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博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28624.0、名称“座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刘良胜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刘良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