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359号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AdamR.Kelly,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富文行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首层1-10轴***房。
注册号:440602600640131。
经营者:梁英文,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富文行服装店(经营者梁英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