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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莱维蒂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4民初31062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莱维蒂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莱维蒂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106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维蒂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大付。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莱维蒂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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