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王染店小区98幢5号。
法定代表人:程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会海,总经理。
原审被告:永康市永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工业功能分区金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亮。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上诉人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康市永前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商家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目的在于选择管辖法院。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永康市永前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
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据此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在诉请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属于本案之适格被告。
至于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待法院实体审理,并不属于管辖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永康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