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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某1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4刑初1179号
案件名称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某1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某1,方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11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营业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杜振华,男,1980年8月27日生。

被告人袁某1,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沁芳,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杜振华、被告人袁某1及其辩护人张沁芳、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起,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利用二被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由被告人方某某从赖某某(另行处理)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SIEMENS”(西门子)品牌的商品并销售。

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赖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237,399元。

2016年6月2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于当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木鱼弄X号XXX室查获假冒注册商标“SIEMENS”(西门子)品牌的电缆等物品。

同年6月27日,被告人袁某1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1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方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袁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庭前积极缴纳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庭前亦积极缴纳了罚金;

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本案的犯罪数额系和其他业务员一起销售所获,被告人单独所获利润并不多;

被告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因被关押,导致其家庭困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事实,有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财务清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松江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书、鉴定人员授权证明、价格证明,证人苏某、袁某2、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淘宝网店铺交易记录,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袁某1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方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袁某1、方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袁某1,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黎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袁某1、方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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