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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4刑更第1846号
案件名称林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846号罪犯林某某。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爱东、廖楷瓒;

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钟优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林某某到庭受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

社区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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