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2执349号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崇安区骆涵副食品商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崇安区骆涵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20万元、案件受理费6160元,合计206160元;
本案应收执行费2525元。
经本院执行,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17万元一次性了结本案。
淮安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依约向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7万元,并向本院交付执行费2525元;
崇安区骆涵副食品商行向本院交付案款5000元,本院已将该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共计执行到位案款175000元及执行费2525元,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放弃。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