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4刑更第1843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843号罪犯王某某。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爱东、廖楷瓒;

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钟优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王某某到庭受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6年10月获得表扬。

社区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