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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向东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民辖终2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向东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刘向东,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忆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爱华大厦622。

法定代表人:林奕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乾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被告:深圳市忆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爱华大厦1509。

法定代表人:林志铭。

上诉人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乐时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向东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深圳市忆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忆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8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刘向东是名称为“音响(金刚便携式XWAY-M5)”,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所有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刘向东发现深圳乐时购公司在北京京东公司京东商城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产品上附有深圳忆森公司的商标。

深圳忆森公司未经刘向东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了刘向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刘向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此,刘向东请求法院判令:一、北京京东公司立即撤除网站上的侵权产品信息;

二、深圳乐时购公司和深圳忆森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刘向东经济损失���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北京京东公司、深圳乐时购公司、深圳忆森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深圳乐时购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诉讼便利原则,深圳乐时购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在深圳乐时购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刘向东以北京京东公司、深圳乐时购公司、深圳忆森公司共同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北京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向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注意到,深圳乐时购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然而,该条款的内容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各被告均为法人,明显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规范对象,因此,深圳乐时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

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

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

而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

而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乐时购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一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刘向东以北京京东公司、深圳乐时购公司、深圳忆森公司共同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北京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向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深圳乐时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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