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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联基电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安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1号
案件名称东莞联基电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安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联基电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安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东莞联基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第六工业区海滨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安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环南路2号A栋五楼4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联基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安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本案受理费为4619.95元,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受理费333.25元,未交纳受理费4286.7元。

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签收该补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按通知要求补交受理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东莞联基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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