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14BG摩兰沃夫10-12号。
被害单位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住所地英国爱丁堡市阿苏城堡20号。
上列二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黄剑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职工。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害单位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黄剑林、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广宇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期间,未经上海崴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授权,擅自接受梁某某、杨惠(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代为生产印有“JOHNNIEWALKER”、红方“REDLABEL”、“八爪鱼”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因其所在广宇包装公司无生产该商标标识的能力,被告人王某遂要求山东烟台金元包装公司、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司代为生产,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发货至广宇公司。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将非法制造的“JOHNNIEWALKER”、红方“REDLABEL”酒瓶盖29808件,“八爪鱼”酒瓶盖144330件,按梁某某要求通过桐城顺发物流发到云南省昆明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当日桐城市公安局在安徽广宇公司进行搜查,在其车间查获印有“ScotchWhisky”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成品8700件,半成品96359件。
以上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均系未取得授权委托书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在广宇公司查获的苏格兰威士忌半成品96359个属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单位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被害单位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黄剑林的意见是:一、“ScotchWhisky”半成品瓶盖96359件应当被计入犯罪数额;
二、应当追究广宇公司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将王某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案涉案酒瓶盖应当认定为329197个,即公安机关在云南查获的“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29808个,“HIGHCOMMISSIONER”酒瓶盖144330只,在车间查获印有“ScotchWhisky”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成品8700只,半成品96359只以及之前销售的5万只“ScotchWhisky”;
四、虽然公诉机关未对广宇公司的单位犯罪、王某某的个人犯罪及之前已经销售的5万只“ScotchWhisky”酒瓶盖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五、被告人王某没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当庭辩称:当时不是应梁某某的要求将货发到云南,而是将货发到云南昆明的物流公司,然后找对方要授权委托书。
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异议。
1、“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29808件,“八爪鱼”酒瓶盖144330个,“ScotchWhisky”酒瓶盖成品8700只,半成品96359只均未流向市场,且半成品96359只属不带有完整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依法不应计算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之内;
2、“ScotchWhisky”系注册商标无异议,但不认可“JOHNNIEWALKER”、“REDLABEL”,“HIGHCOMMISSIONER”为注册商标,特别是查获的“HIGHCOMMISSIONER”酒瓶盖144330只不应计算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之内。
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系“JohnWalker&Sons”、“JOHNNIEWALKER”、“BLACKLABEL”、“REDLABEL”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第33类酒类商品。
其中“JOHNNIEWALKER”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止、“REDLABEL”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系“ScotchWhisky”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第33类酒类商品。
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止。
“GLENCATRINEBONDEDWAREHOUSELIMITED”系“HIGHCOMMISSIONER”即“八爪鱼”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
烈性酒(饮料);
甜烧酒;
所有上述均不属别类(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
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广宇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期间,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接受梁某某、杨惠(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代为生产印有“JOHNNIEWALKER”、红方“REDLABEL”、“HIGHCOMMISSIONER”即“八爪鱼”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
因其所在广宇公司无生产该商标标识的能力,被告人王某遂与山东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潘某某(已判决)联系,要求山东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为生产“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29808只,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发货至广宇公司;
被告人王某又从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司购进铝板,在其公司冲压制成“HIGHCOMMISSIONER”即“八爪鱼”酒瓶盖144330只。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将非法制造的“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29808只,“八爪鱼”酒瓶盖144330只,按梁某某要求通过桐城顺发物流发到云南省昆明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当日,桐城市公安局在广宇公司进行搜查,在其车间查获印有“ScotchWhisky”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成品8700只,半成品96359只。
以上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均系未取得授权委托书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
另查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与广宇公司、王某某、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广宇公司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王某某对广宇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广宇公司、王某某、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判决广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广宇公司赔偿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对广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广宇公司、王某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应梁某某要求为其联系生产“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八爪鱼”酒瓶盖的经过以及2013年3月其与山东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司联系代为生产酒瓶盖的过程,同时证实梁某某未提供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手续。
2013年4月,其将山东烟台金元包装公司发来的29808只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及从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司购进铝板,在其公司冲压制成的“八爪鱼”酒瓶盖144330只包装成64件货通过桐城顺发物流发到云南昆明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吴某某(上海崴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的陈述,证实其所在公司受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委托到桐城市公安局报案致案发的情况。
2、章某某(桐城市顺发物流驻昆明办事处员工)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2日下午4点多,有一车货从桐城顺发物流公司送到昆明办事处,其中有64件瓶盖,收货人为翟晓明,但无人来提货,后来货物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3、刘某(桐城市顺发物流新安门市部人员)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0日广宇公司有一批瓶盖通过该物流公司发往云南的事实。
4、林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0日,林某某、何某某驾驶苏B×××××号货车从桐城市顺发物流公司拉了64件瓶盖到云南,4月12日下午4点多到达桐城市顺发物流驻昆明办事处后下货的事实。
5、张某(广宇公司员工),证实2013年4月12日发往云南的瓶盖系从山东购进的“红方”,大约3万只,另外还有一种“八爪鱼”瓶盖,一共64件货。
同时证实,经过回忆,2013年4月4日发往云南的60多件瓶盖是公司库存的扎啤酒瓶盖。
6、潘某某(山东烟台金元包装公司董事长)的陈述,证实受王某委托加工约3万只“红方”酒瓶盖的事实。
7、王某某(王某父亲,系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一直是王某与深圳惠而美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联系生产威士忌酒瓶盖,其负责牵线潘某某和山东丽鹏公司后,具体业务是王某联系的。
8、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王某联系生产威士忌酒瓶盖的经过。
三、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
2、山东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潘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的相关材料及(2014)烟芝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山东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潘某某未经授权为王某生产“JOHNNIEWALKER”、“REDLABEL”酒瓶盖约3万只,以及山东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潘某某被判处的刑罚。
3、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证实64件酒瓶盖被扣押后由云南昆明发回桐城的事实。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证明,“JOHNNIEWALKER”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止、“REDLABEL”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系“ScotchWhisky”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第33类酒类商品。
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止。
“GLENCATRINEBONDEDWAREHOUSELIMITED”系“HIGHCOMMISSIONER”即“八爪鱼”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
烈性酒(饮料);
甜烧酒;
所有上述均不属别类(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
四、检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扣押的相关酒瓶盖上印有“JOHNNIEWALKER”“REDLABEL”,ScotchWhisky”,“HIGHCOMMISSIONER”注册商标。
五、鉴定报告,证实扣押的涉案酒瓶盖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非法制造的成品酒瓶盖数量为182838只,半成品数量为96359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但对其中96359只未遂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害单位均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以广宇公司、王某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要求王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广宇公司、王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审理中,王某主动代广宇公司、王某某履行(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24号、(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人民币10万元,余款4万元已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王某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并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JOHNNIEWALKER”“REDLABEL”,“HIGHCOMMISSIONER”未提交商标注册证,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辩护意见,经查:“JOHNNIEWALKER”“REDLABEL”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证实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人,“HIGHCOMMISSIONER”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证实“GLENCATRINEBONDEDWAREHOUSELIMITED”为商标注册人,且均在保护期限内,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虽然被害单位提出起诉书遗漏了广宇公司的单位犯罪及王某某的个人犯罪的相关事实,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已对不指控被害单位所称的遗漏事实的原因已经进行了说明,系该部分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故该部分事实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被害单位提出王某之前已经销售的5万只“ScotchWhisky”酒瓶盖,因被告人供述该批瓶盖系扎啤酒瓶盖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予以印证,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罚。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桐城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酒瓶盖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险峰审 判 员 黎俊秀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