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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1民初1349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349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镇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707271974111993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729281983024285613。

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7楼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东,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22101197109301630。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0元,退还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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