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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波箱包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16民初2012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波箱包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波箱包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2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波箱包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隆洋市场*楼8-A。

经营者吴红书。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利。

委托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有,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利。

委托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有,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波箱包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波箱包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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