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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82刑初3542号
案件名称李世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世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354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煌,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执行。

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世煌未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雇佣何延顺、张某1、张某2、宋某、赵某等5名工人,在其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山仔社区一厂房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牌糖果,后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假冒“阿尔卑斯”牌高级牛奶硬糖396箱,“阿尔卑斯”牌香橙牛奶硬糖355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4486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糖果均为合格产品。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李世煌在晋江市五里工业区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张某1、张某2、宋某、赵某、李某1、李某2、陈某、李某3、王某1、翁某、王某2、谢某、张某3证言,书证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明细,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检验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世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6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阿尔卑斯”牌高级牛奶硬糖396箱,“阿尔卑斯”牌香橙牛奶硬糖355箱,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晓颖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吴怡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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