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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初311号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灵山镇兴隆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佳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长安东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兴,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强、王慧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依法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2、依法销毁涉案专利产品、专用模具、专用设备。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6日,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时钟(吉祥)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11月26日该局下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3022××××.3;

证书号:3016527号,专利权人归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经确认,被告目前生产并公开销售与原告相似专利产品,为此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原告认为,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冀州渤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大量生产并销售上述专利产品,为此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及可得利益。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1、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交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5年7月8日,只能证明专利权在2016年7月6日前是有效的。

2、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4年7月6日,被告在2014年3月就开始设计、制造自己的产品,并与漳州市晨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模具加工合同,由漳州市晨辉模具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了模具,做好了生产准备。

被告人2014年4月开始生产,并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在淘宝网上销售。

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被告不构成侵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网络交易主体,亦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2、被告在收到起诉的通知及传票后,亦于2016年7月21日对网上对所诉侵权信息及链接予以删除,对侵权网络用户进行扣分处理;

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被告为淘宝网络的经营管理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冀州渤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店铺为淘宝会员用户,其在注册为会员时所同意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机账户,同时禁止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及服务,被告已经尽到了平台应尽的事先审查和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时钟(吉祥),专利号ZL20143022××××.3,设计人廖佳慧,专利权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

该专利申请日2014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11月26日,2016年10月22日缴纳了2016年年费。

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使用该处可连接到Internt互联网的计算机以及附属设备进行操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8.1”在该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

id=184××××7823&ali_refid=a3_420434_1006:1106635884:N:大象钟:2bb002b6bd26576f64dcd266e6094669&ali_trackid=1_2bb002b6bd26576f64dcd266e6094669&spm=a230r.1.0.0.6Rqz2X)打开相应网页并将网页内容截屏并保存。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孙某的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6)青市中证民字第001921号公证书。

公证费2000元。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期限2007年02月05日至2017年02月05日,经营范围:时钟、电子计分器、数量显示器、生产.销售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00万人,经营期限2003年09月04日至2033年09月03日止。

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举办演出剧(节)目、表演;

增值电信业务服务;

制作、复制、发行;

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

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办会议展览,翻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

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

(2016)青市中证民字第001921号公证书打印页第3页显示: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授权“晶晶钟情于你精品坊”销售奥宇【AOYU】品牌产品。

第22页显示店铺名称为“晶晶钟情于你精品坊”经营者系冀州渤轩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该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名称为“创意时尚简约静音挂钟表客厅卧室儿童房16英寸吉祥如意大象壁钟”。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当庭认可在淘宝网店铺名称为“晶晶钟情于你精品坊”销售的“创意时尚简约静音挂钟表客厅卧室儿童房16英寸吉祥如意大象壁钟”系其销售给冀州渤轩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当庭对公证书中的打印页第14页15页的图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的主视图、立体图进行比对,无明显差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4.2条【禁止销售范围】: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创意时尚简约静音挂钟表客厅卧室儿童房16英寸吉祥如意大象壁钟”于2016年10月11日在“晶晶钟情于你精品坊”已经搜索不到。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ZL20143022××××.3时钟(吉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3010878S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ZL20143022××××.3时钟(吉祥)外观设计专利登记簿副本;

(2016)青市中证民字第001921号公证书;

公证费发票;

(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6302号公证书;

(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778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享有ZL20143022××××.3“时钟(吉祥)”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冀州渤轩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冀州渤轩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又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创意时尚简约静音挂钟表客厅卧室儿童房16英寸吉祥如意大象壁钟”构成对ZL2014302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被告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淘宝网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未参与商品交易。

在网络用户注册成会员时已经告知用户禁止销售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及服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先审查和告知义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发现其网络用户有侵权信息后立即对其网络用户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尽到了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不能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223643.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销毁涉案专利产品、专用模具、专用设备;

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河北荣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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