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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60490号
案件名称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0490号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5号院2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马艳明。

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博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金茂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张潇元到庭参加了诉讼。

中泰博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茂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泰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自己域名为jinmaolejia.com的网站上,域名分别为58.com、jobui.com、baixing.com的第三方网站上,以及店面、灯箱、宣传资料中使用”金茂”、”金茂乐家”字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jinmaolejia.com,并于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茂”字样;

2.判令中泰博信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中泰博信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费用101592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准注册服务类别均为第36类服务,包括”不动产中介、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等。

一直以来,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关联公司在相关房地产服务领域中持续使用上述商标,”金茂JINMAO”商标于2010年被认定为不动产领域的”驰名商标”。

中泰博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当时企业名称为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乐家公司)。

至此次诉讼中,金茂乐家公司方才更名为中泰博信公司。

中泰博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等。

该公司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在其广渠金茂府店面、首城国际店面、灯箱、宣传资料、域名为jinmaolejia.com的官网、域名分别为58.com、jobui.com、baixing.com的第三方网站中大量突出使用”金茂”、”金茂乐家”字样,并同时使用jinmaolejia.com作为其网站域名,属于故意在我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准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金茂JINMAO”、””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对我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中泰博信公司注册登记含有”金茂”字样的企业名称,使用我公司上述商标标识作为字号,并故意选择我公司关联公司开发的广渠金茂府作为经营场所,同时通过官网及第三方网站、宣传资料,专门围绕我公司”金茂”品牌搭建经营模式,主要出租房源、销售房源等不动产中介、经纪业务均指向”金茂”项目。

金茂乐家公司上述行为恶意攀附了我公司”金茂”品牌所形成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中泰博信公司属于与我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或者授权关系的企业,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泰博信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金茂投资公司涉案商标权相关事实。

2001年1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核定服务项目为保险信息、金融信息、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贵重物品存放、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

2009年4月9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2日,上述商标经续展专用权延续至2021年1月13日。

2014年10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予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00号””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核定服务项目为保险信息、金融信息、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贵重物品存放、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截止)。

2009年4月9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予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1月7日,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权利确认函》,载明涉案上述商标已经转让至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就2014年10月27日以前已经发生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司授权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独家被许可人的身份,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

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由此获取的维权收益归该公司单独所有”。

2016年3月16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二、金茂投资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相关事实。

2010年1月15日,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0]第144号”《关于认定金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涉案”金茂”品牌自2005年至2015年连续十一年荣获”世界品牌大会”评选出的”年度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且品牌排名逐年上升,2015年的品牌评比估值约一百零八亿元。

自1993年开始,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设立有包括金茂投资公司在内多家使用”金茂”字号的下属关联公司,包括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海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三亚)旅业有限公司、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丽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茂置业有限公司、金茂置业(长沙)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均从事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经纪等服务。

自1994年至2015年期间,金茂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销售、运营有众多商业、酒店以及高端住宅项目,包括上海金茂大厦、上海金茂时尚生活中心、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金茂北京威斯汀大饭店、北京金茂万丽酒店、北京广渠金茂府、北京望京金茂府、北京亚奥金茂悦、北京亦庄金茂悦、青岛市南金茂湾、上海东滩金茂逸墅、长沙金茂梅溪湖、重庆大坝金茂珑悦、苏州姑苏金茂府、南京玄武湖金茂府、宁波南塘金茂府、广州南沙金茂湾、广州珠江金茂府、杭州黄龙金茂悦等。

其中,北京广渠金茂府为金茂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09年开发的高端住宅项目。

上述商业、酒店以及住宅项目亦获得众多荣誉。

2011年,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荣获”2011中国百佳酒店”、”年度最佳商务酒店”荣誉,被上海市旅游局授予”上海旅游宣传工作服务特别荣誉奖”;

金茂雪山语项目被评为”2011中国最美楼盘”。

2012年,金茂丽思卡尔顿酒店被评为”2012年度最佳海滨度假酒店”、荣获”第九届中国酒店金枕头奖”;

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荣获”2012年度卓越奖”、”2012最佳上海酒店”、”年度最佳商务酒店”荣誉;

北京广渠金茂府住宅项目荣获搜狐”最具购买价值项目奖”,并被国际房地产促进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选为”中国品质创新示范楼盘”,荣登2011-2012地产年度风云榜”年度热销楼盘”;

金茂梅溪湖住宅项目被中国科学技术部授予”精瑞科学技术奖-规划设计优秀奖”;

金茂丽思卡尔顿酒店荣获”第二届中国饭店金星奖”。

2013年,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被评为”最佳婚典酒店”;

金茂三亚希尔顿大酒店荣获”最佳风尚商务宴会酒店”、”最佳休闲度假酒店”、”三亚婚庆旅游服务商优秀品牌”荣誉。

2014年,亚奥金茂悦住宅项目被腾讯房产网评为”2014年度楼盘世界杯8强楼盘”,被搜房网评选为”亚奥十年最具价值楼盘”,被搜狐网评选为”最佳潜力价值楼盘”;

南沙金茂湾住宅项目被评选为”2014广州年度最具投资价值综合体”、”2014年度最佳城市综合体”、”2014年度广州最具品质楼盘”;

亦庄金茂悦住宅项目被新浪网授予”最佳性价比楼盘金奖”;

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3-2014上海市文明单位”。

2015年,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被评为”最佳商务酒店”;

中国金茂万丽酒店被评为”年度最佳会议酒店”;

金茂三亚亚龙湾希尔顿大酒店荣获”最佳亲子酒店奖”。

2016年,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被凤凰网2016金凤凰全球华人地产峰会授予”年度企业.最具创新力奖”。

此外,为支持地产项目销售,金茂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亦与多家媒体签署有广告协议,如针对”广渠金茂府”住宅项目,自2011年至2012年,分别与《安家》杂志、《地产》杂志、《中国之翼》、《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晚报》、《参考消息.北京参考》、《搜房网》等相关运营主体签署有广告发布合同进行项目推广。

三、中泰博信公司实施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方面的相关事实。

中泰博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9日,注册时企业名称为”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等,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5号院2号楼1层115,即北京广渠金茂府住宅项目内。

中泰博信公司在其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金茂府项目店面玻璃门横条、店内墙体招牌上单独使用有”金茂乐家”字样;

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首城国际店面招牌、店面玻璃门横条、指示牌、店内房屋买卖流程图上单独使用有”金茂乐家”字样。

通过域名信息查询WHOIS网查询显示,jinmaolejia.com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所有者为”BeijingJinmaoRocarealestatebrokerageCo.,Ltd.”,即”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而网站www.jinmaolejia.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主办单位也是”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日登陆上述网站,该网站左上显示有单独的”金茂乐家”字样;

该网站推荐的”精品出租房源”包含广渠金茂府、亚奥金茂悦、金茂府、望京金茂府等,并分别对相关项目有详细介绍;

网站在公司介绍网页中,大尺幅单独使用有”金茂乐家”字样。

另外,金茂乐家公司在域名分别为58.com、baixing.com的网站上均发布有涉及金茂府项目的房源信息,并在房屋文字介绍中单独使用有”金茂乐家”字样,在有关房屋照片上打有”金茂乐家”字样水印。

就上述登陆网站查看相关网页的情况,2016年9月2日金茂投资公司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支出公证费1592元。

四、其他事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更名为”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金茂投资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中泰博信公司变更的企业名称为”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金茂投资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维权权利确认函》、工商档案查询资料、《关于认定金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公司统计表》、《地产项目统计表》、《荣誉统计》、奖杯、奖状、网页打印件、照片、(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608号公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茂投资公司系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结合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维权权利确认函》,金茂投资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商标专用权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中泰博信公司在其广渠金茂府店面、首城国际店面、宣传资料、官网、第三方网站中单独、突出使用”金茂乐家”字样,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金茂投资公司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服务均包括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项目。

结合中泰博信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公证书中记载的中泰博信公司对”金茂乐家”字样的使用范围来看,中泰博信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不动产房屋的租赁、出售等不动产中介服务。

因此,两者服务类别相同。

第三,”金茂乐家”字样结合房屋租赁、销售领域的特点来看,发挥核心商标指向性的内容是”金茂”字样,”乐家”字样仅具有较弱的显著性。

因此,中泰博信公司单独使用的”金茂乐家”字样与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标识和第4886500号””商标标识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结合金茂投资公司”金茂”品牌在先的较高知名度,中泰博信公司对”金茂乐家”的使用已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因此,中泰博信公司在其广渠金茂府店面、首城国际店面、宣传资料、官网及第三方网站中使用”金茂乐家”商标已经构成对金茂投资公司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标识和第4886500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定中泰博信公司使用jinmaolejia.com作为网站域名进行商业活动,构成对上述两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由如下:第一,中泰博信公司的前身金茂乐家公司注册上述域名的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该日期之前,金茂投资公司的涉案两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并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jinmaolejia.com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jinmao”属于对涉案两商标文字部分的拼音音译,并且与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中的”JINMAO”部分仅为大小写区别。

该种使用方式已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第三,中泰博信公司在jinmaolejia.com域名网站从事的不动产租赁、销售中介业务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

第四,中泰博信公司对上述域名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尤其是在企业名称变更后,对该域名的使用也已经没有任何正当理由。

第五,作为同样从事不动产中介业务的中泰博信公司,相关店面之一即开办在金茂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开发的广渠金茂府小区内,并且专门从事金茂房地产项目的出租、销售中介服务,其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金茂”品牌不可能没有任何知晓,因此中泰博信公司使用涉案域名开展业务,主观上亦具有明显的过错。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而在处理注册商标与注册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01年和2009年即分别在第36类服务中注册了涉案两商标,续展上述商标后转让予了金茂投资公司。

上述两商标在不动产领域长期的使用中,在相关公众中积累的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声誉。

中泰博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7日以前,注册并使用”北京金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中使用了”金茂”字样;

同时选择广渠金茂府小区作为一家店面的经营场所,并通过官网及第三方网站、宣传资料,专门围绕”金茂”不动产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组建经营模式。

上述种种行为表明,中泰博信公司明显具有攀附金茂投资公司”金茂”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中泰博信公司此前注册登记使用含有”金茂”字样的金茂乐家公司企业名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中泰博信公司实施了上述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泰博信公司已经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并且现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金茂”字样,故金茂投资公司要求金茂乐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就此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金茂投资公司要求中泰博信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金茂投资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泰博信公司涉案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实际上的负面影响,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到如下事实,认为金茂投资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予以支持:1.涉案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金茂”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茂品牌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金茂投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北京具有较多与”金茂”金牌相关的不动产项目,且高端住宅项目较多,能为侵权人攀附涉案商标带来更多的收益;

3.中泰博信公司选择金茂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开发的广渠金茂府小区店面作为经营场所,并通过官网及第三方网站、宣传资料,专门围绕”金茂”不动产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组建经营模式,主观过错较明显;

4.中泰博信公司既侵害了金茂投资公司的商标权又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呈现复合型,侵权时间比较长,侵权情节比较严重;

5.不动产尤其是高端住宅项目出租、销售服务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正常情况下不动产项目的出租、销售价格相比其他商品较高;

6.中泰博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就其提供涉案不动产中介服务的盈利情况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提供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金茂投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中泰博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域名为jinmaolejia.com的网站上以及域名分别为58.com、baixing.com的网站上、广渠金茂府店面、首城国际店面、宣传资料中使用”金茂乐家”字样;

二、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jinmaolejia.com;

三、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1592元;

五、驳回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6元,由被告北京中泰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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