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9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黄威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电脑城一楼A区。
被告:黄威,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电脑城一楼A区层******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黄威电脑经营部、黄威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