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初2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县应家乡兄弟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应家乡应家村。
经营者杨信,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县应家乡兄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