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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仁与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德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81号
案件名称陈宗仁与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德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宗仁,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德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菲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81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德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

被告:中山市菲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小龙。

原告陈宗仁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力公司)、中山市德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容公司)、中山市菲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为名称为“电热水壶的自动加水装置及电热水壶”,专利号为ZL201210057046.8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春力公司、被告菲尚公司制造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德容公司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令原告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春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德容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四、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2000元;

五、三被告在国内报纸期刊刊登对原告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六、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春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春力公司的住所地与本案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广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故本院作为三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春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春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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