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83号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卡迈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美凤。
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卡迈奇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05706、名称为“玻璃灯(6233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以其与被告中山市卡迈奇灯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计2937.5元,由原告中山市艾菲特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