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镇江泰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牛龙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和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XX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南京汇盛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泰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XX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1日,原告镇江泰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并于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XX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泰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XX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泰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