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794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恒冠洁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茶会村***号。
经营者:缪丽珍。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恒冠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