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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794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恒冠洁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794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恒冠洁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茶会村***号。

经营者:缪丽珍。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富贵山卫浴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恒冠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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