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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培祥与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260号
案件名称黄培祥与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培祥,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60号原告:黄培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基,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范四海,董事长。

被告: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泺源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全,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玲,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培祥与被告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黄培祥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培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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