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60号原告:黄培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基,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范四海,董事长。
被告: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泺源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全,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玲,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培祥与被告湖南瑞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黄培祥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培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