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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优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4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优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优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474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献泽,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优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谭甲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优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50878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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