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46号之一原告:蔡应麟,男,汉族,194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徐兆火,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9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一期四座402号。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该公司总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22××××.5)纠纷一案,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4.45元,减半收取计3077.23元,由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