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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陈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9049号
案件名称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陈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陈锦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049号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一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晴,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芳,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闪闪,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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