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94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豫诚粮油经销部,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龙祥家园门面房。
经营者:栾永强,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豫诚粮油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