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9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翔文体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一期二楼西区****号*****号*****号*****号。
经营者:魏春玲,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翔文体商行经理,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翔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