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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50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0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组织机构代码738818669。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鱼市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062644960。

法定代表人:穆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9.O,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

该专利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原告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自拍杆”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4205××××9.O完全相同,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请求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对于原告提起的关于第ZL2014205××××9.O号专利的侵权纠纷,深圳市既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亦非侵权行为地。

因此,异议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本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仍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发生在深圳,因此,深圳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亦不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被告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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