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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终845号
案件名称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8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642室。

法定代表人:方盛,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燕,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合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6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合米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小米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合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上海合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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