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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4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初1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

被告: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经营者:孔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三龙针纺工业品有限公司、邯郸县三龙针纺城帅帅日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主处分其诉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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