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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428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2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桂滨。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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