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霞,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汉县毕英粮油调料店,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经营者:毕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高,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县毕英粮油调料店、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