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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弋阳县红光眼镜经营部、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11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弋阳县红光眼镜经营部、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弋阳县红光眼镜经营部,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鹰潭市月湖区爱眼城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初1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昭斌,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弋阳县红光眼镜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广场路36号。

经营者周茶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秋生,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村91号。

经营者蒋文勇,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爱眼城眼镜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眼镜市场112号。

经营者吴安生,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弋阳县红光眼镜经营部、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鹰潭市月湖区爱眼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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