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73号原告:温州朗琪五金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9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7442-9。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黎涛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九区9幢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0017865T。
法定代表人:谢项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6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161683。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朗琪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黎涛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州朗琪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朗琪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朗琪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朗琪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