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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121号
案件名称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魏齐,李宁,何福海,杨楠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1121号 原告: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仁路5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齐,经理。

第三人:李宁,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何福海,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魏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第三人:杨楠,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诉被告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宁、第三人何福海、第三人魏齐、第三人杨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得公司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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