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4700号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共和国伊利诺斯州61081-0578史特灵镇卢卡斯特大道北2900号578号信箱。
授权代表人:格雷戈尔S·华尔(GregoryS.Wahl),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B幢5楼。
法定代表人:徐斌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露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诉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